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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概说5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5:50)    点击:321

五、量刑过程

      量刑过程就是根据量刑标准对量刑中的事实因素进行评价以确定宣告刑的过程。量刑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确定刑罚的目的

        即确定在具体案件中应该实现的刑罚目的。

        (二)确定量刑中的事实因素的范围

      例如,确定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被害人数的多少等。

        (三)确定量刑的事实因素的评价方向

     即确定某一事实因素是加重刑罚还是减轻刑罚的因素。例如,在盗窃罪中,犯罪人是个富婆,就要评价富婆这个因素是应该给其判处更重还是更轻刑罚的因素,因为富婆盗窃既可以表明行为人的贪欲大,也可以表明行为人再犯的可能性小。因此,富婆盗窃她已经大量拥有的财物的,就可对其判处更重的刑罚,盗窃一件她没有但偶然看见便顺手牵羊的她极为喜爱的艺术品的,就可以对其判处更轻的刑罚。

       (四)对相关的量刑事实因素进行比较衡量

      即确定各个量刑事实因素的相互联系及其在量刑价值上的重要程度。是从重还是加重,是从轻还是减轻。并对所有量刑事实各自在量刑上的价值进行比较衡量。

     (五)确定量刑的切入点

      即确定“规范的通常事例”中的刑量,寻找出对个案进行量刑的基点。“规范的通常事例”中的刑量,被称为量刑相场。(注:“量刑相场”是日本学者常用的概念,其中“相场”的日常意义是“行情”。)“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务中,适应盗窃、诈骗、杀人等各种犯罪类型,获得了应当在何种程度上评价何种情状事实的经验知识,并且,在反复处理同种事案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情状事实对量刑评价起着同样的作用,从而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对当前的事案应大致科处的标准刑。该刑虽然不是某年某月之类不变的刑罚,而是根据情状发生变动的,但是,存在最轻也得判几年、最重也不能超过几年这种有幅度的相场乃是实情”。(注:参见[日]松浦秀寿:“量刑不当”,判例时报353号(1978年)87页。)

        (六)最终确定刑量、刑种及执行方式

       即根据已经确定的刑罚目的和已经评价的量刑事实对量刑相场进行微调,从而最终在个案中确定刑量、刑种及执行方式。

 出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03期

       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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