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犯罪双罚制原则及其立法完善1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5:50) 点击:220 |
关键词: 公司犯罪/双罚制/刑罚体系/资格刑 内容提要: 我国1997年刑法典规定了单位犯罪之后,基本上确立了公司犯罪的双罚制原则。文章在分析公司犯罪双罚制原则理论根据的基础上,对双罚制原则本身利弊进行了客观评价,结合我国公司犯罪双罚制原则的现状,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独立完整的公司犯罪刑罚体系的具体设想。 双罚制是指既要处罚公司(对公司判处罚金),也要处罚对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判处刑罚)的原则。这是鉴于单罚制的缺陷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处罚公司犯罪的体制。它吸收了转嫁制和代罚制的优点,糅合了转嫁制和代罚制的思想,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它也正确把握了公司犯罪的理论,使得对公司犯罪的处罚更科学。但是如何解释公司犯罪双罚制的理论根据一直是困扰中外刑法学家的一个理论难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求教于学界。 一、国外关于公司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学说 陆法系有关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可以归纳为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三种: 1.否定说认为,公司不具备辨别行为是非的意思能力以及控制自己行为的意志能力,不能像自然人那样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同自然人一样去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存在的范围以及权利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就不能认为是公司所为,只能由直接实施行为的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否定说的理论主要有:第一,越权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人的权利是由法人的章程明确限定的,由于法人的章程正式授予法人的权利只能是实施合法行为的权利,因此,法人在逻辑上必然无权实施犯罪,任何雇员的犯罪行为都是一种超越法人权利的犯罪行为,法人既不对其雇员的民事侵权行为负责,更不对雇员的刑事犯罪行为负责。第二,无思想理论。此理论认为,自然人能够独立地进行思维和活动,他们为了满足不断产生的欲望,就可能产生犯罪意图,进行犯罪活动,并对自己的犯罪负担刑事责任,是确定无疑的。但法人不同,法人本身没有思想,不能像自然人那样用大脑进行思维,不可能产生犯罪意图或预谋。[1] 2.肯定说认为,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公司有其决策机构,因而公司可以通过决策机构表达意思和意志,实行行为,况且法人在民法上有违法行为能力,相应的公司在刑法上就有犯罪能力,当然可以负刑事责任。尽管刑法中的刑罚制度是以自然人为主要适用对象,对公司不可能处生命刑、自由刑等,但是对公司可以处罚金刑,还可以宣布解散公司、禁止公司从事特定内容营业等处分方式。 3.折衷说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所谓自然犯罪或刑事犯罪是以个人责任能力为前提的,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放火、抢劫等。所谓法定犯罪或行政犯罪是以不履行义务为前提而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如经济领域的犯罪。公司对于自然犯罪或刑事犯罪没有犯罪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对于法定的犯罪或行政犯罪,则应肯定其具有犯罪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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