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图式理论看刑法解释立场5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4:53) 点击:378 |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勾勒出法官在解释法律时的认知模式:法官在其社会化过程中建立了符合一般社会正义要求的图式,根据这些图式对不太复杂的自然犯罪案件即能作出大致合理、准确的处理。在其习得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在其积累司法经验的过程中,既有图式会发生同化和顺应,使其建立法律人特有的、法官特有的图式,该图式在处理疑难案件过程中会产生较大作用。图式的同化和顺应取决于法学理论所提供的智力资源。 法律上的疑难案件多是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发生冲突的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法官首先会根据其图式作出是否有罪的初步判断,然后再去寻找法律根据;如果现有法律根据不支持其初步判断,法官会寻找理论根据以限制或扩大该法律条文的意义,以使其判决兼顾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要求,使其法律适用活动成为实现正义的途径,使其适用结果既符合自己对社会正义的一般确信,也符合普通人对正义、对法律的心理预期——“绝大多数当事人并不了解法律。他们虽然名义上要求法官‘依法’裁判,可是实质上他们要求的是‘公正’,或者说是‘正义’而不是‘法律’。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在他们心目中,法律就是正义的化身”;(31) 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法官只好无奈地放弃实质理性,作出“合法”而不合理的判决,但他们会为此感到内疚,感到失落。 对法律条文的意义追寻仅仅只是为了给判决寻找合法性依据,法官适用法律时没有“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推理过程,而只有根据初步判断寻找法律根据的过程。 该过程就像美国法官哈奇森说的,法官实际上是通过感觉而不是通过判断来判决的,是通过预感而不是通过推理来判决的,这种推理只出现在判决理由中。对判决最重要的推动力是在一个一个具体案件中关于是非的知觉感。一个机灵的法官,一旦这样判决后,就动员他的全部才智和心神,不仅要对他本人证明这种知觉的正当,而且要使这种直觉能通过他的批评者的检查。因而他就要回想直接或间接地有用的一切规则、原则、范畴和概念,以便选出在他看来将证明他所希望的结果是正当的那些东西。(32)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证明法官在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时没有采取主观解释、形式解释的立场,他们不会去寻找什么立法者原意;他们在其既有图式、前见的引导下作出初步判断,在初步判断的指引下寻找法律根据,限制或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都是出于对实质理性的追求,是为了使法律规定能够和案件事实、客观情势、大众预期相适应;放弃自己珍爱的实质理性立场、不得不在形式理性面前低头,是法官所不情愿的。 注释: ① 参见梁宁建:《当代认知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15。 ② 江怡:“康德的‘图式’概念及其在当代英美哲学中的演变”,《哲学研究》2004年第6期,页35;邓晓芒译《纯粹理性批判》中在此处的表述是“图型”、“图型法”。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页140。 ③ 参见叶渭生主编:《西方心理学的历史与体系》,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页420以下。 ④ 梁宁建,见前注①,页206-208。 ⑤ 参见鲁忠义、彭聃龄:《语篇理解研究》,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20以下。 ⑥ 参见张必隐:《阅读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74以下。 ⑦ 参见鲁忠义、彭聃龄,见前注⑤,页106。 ⑧ (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页177。 ⑨ 涂纪亮:《现代西方语言哲学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557。 ⑩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248;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765。 (11) (德)参见耶塞克:《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583。 (12) (日)参见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345。 (13) (日)参见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415。 (14) (日)参见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30。 (15) 高铭暄,见前注⑩,页249。 (16) 参见王政勋:《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394。 (17) 参见蔡雪冰、贺秋华:“自救行为论”,《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页547;贺秋华:“自救行为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4期,页31。 (18) 参见刘伟、管从进:“论自救行为”,《兰州学刊》2006年第1期,页195。 (19) 大塚仁,见前注(12),页338;(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56;(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214。 (20) 在我的调查中不要求回答构成何种罪名,但个别研究生在问卷上写明“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也有个别同学写道“构成犯罪,但构成何种罪名值得研究”。在我和几位刑法教授的讨论中,大家对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对构成何种犯罪则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本案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人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1) 参见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路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804。 (22) 参见周永坤:“婚内强奸罪的法理学分析”,《法学》2000年第10期,页16。 (23) 风笑天:《社会学调查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73。 (24) (意)加罗伐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页44。 (25) 转引自(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85。 (26) 参见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201以下。 (27)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40。 (28) 刘庆:“女研究生与女大学生婚恋观的对比调查分析——以华中地区某高校为个案”,《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9期,页72、73。 (29) (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403。 (30) (美)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47。 (31) 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358。 (32)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337-339。 出处:《中外法学》2009年3期 王政勋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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