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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实证研究3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3:52)    点击:386

三、结论汇总

    1.总样本的平均刑量为23.75年,基本故意杀人罪平均刑量为27.08年。

    2.男性故意杀人犯罪率显著高于女性,平均刑量也略重于女性;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30.42岁。

    3.杀人并非就要偿命,杀死人偿命者仅为49%。排除从犯样本后也仅为53%。(19)

     4.杀死二人或以上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高达85.2%,单独犯罪案件中造成二人或以上死亡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高达90%。

     5.未完成形态(或未造成死亡危害结果的)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样本中仅有一例);另外,对中止犯的处罚明显轻于未遂犯,前者平均刑量为3.67年,后者为13.45年,相差9.78年。

    6.故意杀人罪平均刑量和死刑判决率有逐年降低趋势。

     7.女性犯罪人以投毒手段故意杀人者居多,达33.9%,是男性投毒杀人的10.5倍,单独作案时则高达40.5%,超过“持刀手段”杀人。

     8.不存在从犯适用死刑(包括死缓)的故意杀人罪样本。

    9.犯罪后自首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仅为22.6%;如果没有造成2人或以上死亡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率仅为12.5%。

    10.累犯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高达81.6%,远高于总样本46%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率。

    11.相识型被害比例远高于不相识型被害,故意杀人案常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相识情形之下。

    12.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仅为10%,平均刑量仅为17.20年。  

     13.减轻犯罪构成很少适用,宣告刑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主要集中于从犯和未完成形态(未造成重伤危害结果及中止犯、预备犯)两种情形,少量适用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案件以及一些特殊案件之中。

     14.使用异常残忍手段的比残忍程度一般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高24%,平均宣告刑量高4.4年。

      15.本文中死刑判决率、平均刑量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无太大相关。

注释: ① 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69页。 ② 有学者对此持反对观点,认为故意杀人罪法定刑“‘按照顺序,前者优先’的量刑理论破绽颇多,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倾向,长期误导着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参见张正新著:《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笔者也赞同此种观点,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率相当之高。 ③ 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页。 ④ 量刑基准是典型的舶来品,来源于日本,即对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参见周光权著:《法定刑研究——罪刑均衡的建构与实现》,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26页。 ⑤ 参见苏惠渔等著:《量刑方法研究专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 ⑥ 其中70周岁以上3人。 ⑦ 1998年我国人口总数为124810万,其中男性63629万,占50.98%;女性61181万,占49.02%。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 ⑧ 参见李晓明著:《中国犯罪学论纲》,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页。 ⑨ [日]大谷实著:《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页。 ⑩ 其中15年16人,17年1人,18年2人,20年3人。 (11) 张绍彦主编:《犯罪学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12) 同注(11),第205页。 (13) 残忍程度是指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法益过程中,采取非人道的方式破坏他人肢体完整的行为,如存在焚尸、碎尸等行为。 (14) 此处指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5) 其中10起案件都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而不是终审生效判决。 (16) 参见许永强著:《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18) 参见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页。 (19) 该结论与高维俭、查国防:“故意杀人案死刑适用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的结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59.7%”存在一点差距。参见高维俭、查国防:“故意杀人案死刑适用的实证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

出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6期

      尹明灿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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