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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2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3:40)    点击:503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同,都是以年龄作为界定,犯罪概念的标准均因年龄而表现其犯罪特点,故在犯罪学上都属于发展犯罪(entwicklungskriminalitaet)。虽然老年人犯罪没有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反而由于年龄的增加而减少。这一点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很不相同。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其特殊的犯罪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注意。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之研究,各国都十分注意,而对于老年人犯罪之研究则皆被忽视,致使我们对于老年人犯罪的真实情况,很难予以了解,更谈不上采取相应的治理对策。

   从不同的角度看,老年人犯罪表现出如下不同的特点:

    (一)从犯罪率上看,老年人犯罪率低。例如,美国的老年人犯罪只占1.2%,在德国,老年人犯罪只占5.6%。在德国被大众传媒大肆渲染的所谓典型的老年犯罪行为——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实际上并没有多少),约占老年人犯罪的6%左右[1](P246)。这是老年人犯罪的横向比较,如果我们进行纵向比较则会发现,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像所有的犯罪一样,老年人的犯罪活动也有所增加。例如,日本老年人被逮捕人数,由1974年的9,262人,到1983年增加到15,880人,增长70%,应该说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增长的数字是相当可观的,但老年人犯罪与日本全部刑事犯罪主体比较,则只占20%强,还不足以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德国,1996年被警方记录在案的60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11,3851人,与全部刑事犯罪主体比较,则只占25%弱,也未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3](P246)。

   (二)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据1984年《日本犯罪白皮书》的记载,1983年老龄者刑事犯罪中,盗窃最多,占78.2%。因盗窃而被逮捕的老龄者中,按手段分类,比例高的是扒窃,占53.6%,盗车占28.6%,两者超过80%,而溜门、掏摸、车上行窃、“倒包”、抢劫商店等则比例很少。台湾学者蔡墩铭在其所著《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指出:“老年人对于财产犯之实施,不必亲自为之,亦可藉他人实行,尤其体力不济或行动不便之老人,多假手他人为其实施财产犯。例如教唆或帮助有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然后分享赃物,抑或拟订计划,再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以达不劳而获之目的。”

    (三)从老年人犯罪类型上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例如我国某监狱六中队中56岁到79岁的老年犯共15名,强奸、流氓罪犯竟占80%,其中强奸幼女者就有6名之多。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犯罪居于首位。

     (四)老年人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手段简单,均为单独作案。

     上述四项特点中的犯罪率、犯罪类型,均为老年人犯罪的外表特点,而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则为老年人犯罪的内在本质特征。属于主观意识方面,还应该特别提及的是,近些年来,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支配之下,屡屡发生一些曾为党辛勤工作数十载的老党员、老干部不守晚节,以权谋私而身陷囹圄的所谓“59岁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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