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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3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3:39)    点击:537

三、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老年期是人生中最后一个时期,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与作用的变化,对其心理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而这个时期也是老年人很重要的再适应时期。否则的话,将对他们的犯罪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社会适应与犯罪。由于老年人在身心方面的衰退,使他们无力对发生的各种问题重新加以顺利适应,因而有可能因为适应不良而走向犯罪。老年人由于对社会不适应,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主要有三个方面:

     1.对离休、退休的不适应。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工作是他们生活的重心,是家庭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资源;他们可以从工作中赢得别人的尊重,满足个人的自尊心,借以进行社会交往,从中享受到乐趣等。但是,老年期后的离休、退休,必然会使他们的生活失去重心,个人的价值得不到实现,有的人就有可能从其他活动中寻找生活的意义,实现自身价值,其中也包括有意无意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对生活方式的不适应。老年人在离休、退休后,有的人身体条件还比较好,能从事一定的工作,但是离、退休后却无所事事,空虚无聊。因此,他们希望能有机会做一些事情。同时,离、退休使个人从忙碌的工作中猛然松弛下来,一些缺乏思想准备的人对生活方式的这种剧变很不适应,尤其是那些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而无其他技能的老年人,离、退休后时间较多,但没有什么正当的事情可做。当然许多老年女性安于家务,而老年男性则往往不甘寂寞,促使他们寻找一些活动来充实生活,消耗剩余精力,一些人就有可能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3.对生活穷困的不适应。有些老年人离、退休后,经济收入下降,造成经济上的困境。一些老年人年轻时没有积蓄较多的养老资金,或者养老资金被子女或自己花掉,又不甘心靠离、退休金微薄收入维持较低水平的生活,因此有可能进行多种财产犯罪活动,用来解决经济问题。

       (二)家庭关系与犯罪。随着老年期的到来,老年人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及人格发生变化,这也影响着他们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

    1.父子(女)、母子(女)关系与犯罪。随着离、退休,老年人优厚的薪金收入不复存在,他们过去的地位、权力等给家庭带来的种种好处也随之失去,这使得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权逐渐发生动摇,作为一家之长的形象开始发生变化。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的子女看到父母亲既不能给家庭带来收入和其他好处,又不能很好地分担家务,就有可能用恶劣的态度对待年老的父母亲。老年人本人又会觉得自己辛劳一生,为子女做了无数的事情,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没有想到老年离、退休,身体衰弱需要子女照料时,却遭到子女的恶劣对待,因而会产生绝望情绪,萌发自己过不好,子女们也别想过好的念头,进行报复性的犯罪活动。日本东海大学多年来研究日本社会福利制度的田中教授说,在其所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在200名反映自己生活糟糕的老人中,57%的人被冷落,无人陪伴;39%的人证实遭受身体上的虐待;25%的人经常受到心理上的伤害;财产被子女剥夺的占到15%;还有老人投诉说受到性骚扰。尤其是那些老年丧妻、丧夫的老人,遇到挫折时无人安抚,心中的郁闷也不能向适当的人倾诉,因而很有可能形成消极情绪的长期积累,在偶然因素的刺激下以爆炸性的方式发泄出来,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老年性暴力犯罪行为。

     2.夫妻关系与犯罪。离、退休后,一方面由于对新的生活方式的不适应造成的失落感、单调感等,使老年人变得更加忧郁沮丧、落落寡欢,这些感受必然会影响他们对妻子或对丈夫的态度,例如喜欢批评、吹毛求疵,容易激动等,特别是闲极无聊,七八十年前的恩恩怨怨,“陈芝麻,烂谷子”,喋喋不休,引起对方反感,争执起来,开头还是“小打小闹”,如不及时解决,进一步再发展为“大打大闹”,甚至造成夫妻对立情绪,造成夫妻间的隔阂和更大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可能演化为犯罪行为。

      (三)人格变化与犯罪。老年人由于生理状况、社会地位的变化及文化因素的影响,使其人格产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他们的犯罪有重要影响,老年人的人格变化主要表现为:

    1.敏感多疑。在老年期,会出现感觉能力衰退(如听力下降、视力减退)、近事遗忘(对发生不久的事情的遗忘)增强、自身抵抗能力降低等现象,使老年人对事物的认识出现问题,从而引起他们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观念,总怀疑别人是否要侵害自己,因而往往会由于猜疑被害而发生防御性的犯罪行为,即在别人没有加害他时,就首先侵害别人,以便保护自己。而所谓别人的加害,往往是胡乱猜疑的结果,并非确有其事。特别是对金钱的贪心不足,如老说丢钱,怀疑别人偷了他的钱,刚刚领完退休金,又去领,并经常问讯什么时候发退休金。领了退休金躲在没人地方反复查点,然后放到隐蔽地方藏起来,没过几天就忘了,又大叫大嚷丢了钱,吵闹不休,搅得家庭不安。

    2.情绪不稳。老年期的人会在情绪方面出现重要变化,产生情绪回归现象,即老年男性在遇到挫折时,就会失去已经形成的成年人的那种克制和理智,变得象儿童一样任性、固执、冲动。怨天尤人,随意责怪对方,固执己见,缺乏宽容、通融态度,不能恰当解决所遇到的纠纷,很容易因为小事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出现攻击性的言语和行为,成为犯罪人或犯罪被害人。

    3.以自我为中心。以自我为中心老年期的人会变得自私起来,产生程度不同的以自我为中心倾向,并以任性、顽固的形式表现出来。老年人的这种心理倾向,是由他们身心衰退造成的。他们感到自己已经身体衰弱,精力不济,加上经济地位下降,使他们时刻关心自己的生活与安全,惟恐受到身体、心理及生活上的侵害,常常会为此而采取一些防御性的措施,例如,收藏食品,收集破烂,疑病(过分关心自己的身体状况,总是考虑自己是否患病),不关注他人的情况,即使对待自己儿子吃一顿饭,都会叫骂“又来吃我”,甚至轰赶,使得正常人不可理解。这种心理倾向和行为方式,有时会引起人际关系的矛盾,造成人际关系紧张,进而有可能导致攻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4]。

    (四)酒精中毒与犯罪。老年人未进入老年期之前,已有饮用酒类之习惯,当进入老年期后,不仅其饮酒习惯无法革除,而且由于遭遇逆境,为逃避现实生活而变本加厉。长年累月不断饮用烈性酒类,很易引起慢性酒精中毒,最后不免成为中毒精神病,因而其所实施的行为,往往不能适应社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西方许多犯罪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都对老年人犯罪原因进行过研究,有的从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心理衰退过程的作用使老年人心理上无法承受孤独感、失落感,不甘心自己成为多余的人;有的从生理学角度出发,认为老年人犯罪具有精神病犯罪的特点;有的认为老年人人格异常,邪僻成性,或离家出走,到处游荡,奸淫或猥亵幼女;有的则认为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酗酒;有的认为老年人犯罪是由于进入老年期后人际关系狭小、纠葛和紧张积累起来所造成的恶果,有的认为由于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监督减少,老年人犯罪也就随之而增多,从表面形式上看,老年人仍然与社会有着一定的联系,还生活在社会之中,但实际上由于老年人不再或者很少从事社会活动,与社会的接触相对减少,因而社会对老年人的监督也相应的减少,导致老年人犯罪增多,等等。

     上述西方犯罪学者对老年人犯罪原因的探讨,有的很有见地。但他们的论述都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我们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的理论、观点、方法,把握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从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以及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当然这种研究必须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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