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4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3:38) 点击:379 |
四、防治老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在我国逐年增多,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是非常重要的。1984年我国已成立了全国性老龄委员会的组织,为老年人制定了社会保健制度,围绕“五个老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总要求,建立了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服务网络。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1条明文规定其宗旨是:“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并在第3条中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五个老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国务院、有关涉老职能部门先后出台了养老、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29个省份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或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6个省份制定了老年人优待办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原则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重点,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为指导,由若干涉老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老年法规政策体系,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和老年维权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目前,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和优待政策得到较好落实,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许多司法审判机关加大了涉老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对经济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一些基层法院设立了“老年法庭”。有关部门大力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措施,有效地解决了养老金被克扣、挪用、拖欠问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率已达到99.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近7年来,各地在做好老年维权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了对老年维权工作的领导,把老龄事业纳入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了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了老年设施建设和服务业发展的步伐,初步形成了党政领导、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老年维权工作体系和网络。今后,要建立健全老年维权工作体系和网络,形成以有关职能部门为主体,各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关中介组织和基层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化老年维权网络和工作机制。要大力加强基层和社区的老年维权工作,社区党支部和居民委员会要把老年维权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服务组织和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在老年维权工作方面的指导。农村是老年维权工作的重点。我国的老年人70%生活在农村。农村老人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由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发生赡养纠纷。为此,农村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围绕巩固家庭养老大做文章,把老年维权工作落到实处[5]。 我们要努力创造一个适合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条件与环境,激发老年人为社会服务的意愿,引导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充实其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 以上这些措施与对策,无疑都是从根本上为防治老年人犯罪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 (三)防治老年人犯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关于对老年人犯罪的防治问题,有4点极为重要。一是加强对老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首先是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不能认为老年人社会阅历丰富,自然辨别是非的能力就强。事实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他们没有机会系统地学习法律,很大程度上办事仍是凭多年来养成的直觉、感觉等非理性经验。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老年人同样也有一个不断学法、更新法律知识的问题。我国现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这项工作尤显重要。其次是加强对老年人自尊自爱、洁身自好的教育。老年人不能错误地认为前半辈子辛苦劳作,到了晚年,就应该不受任何限制地享受生活,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当特殊公民。二是积极安排他们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保障物质供应,充实精神生活,让有益的活动填补他们离开劳动岗位后产生的思想空虚,避免“无事生非”。三是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不使他们产生失落感,教育他们保持晚节。四是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把老年人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对于老年犯的处理,从犯罪心理学出发,提出要采取比较宽容的措施,特别要重视对老年犯刑满释放后的安置。 探讨老年人犯罪的对策问题,还应注意下面几点: 1.不能离开现实的社会条件抽象地谈论某种措施的优劣,比如,给老年人安排工作、兴建娱乐设施等,不能不受到各国失业率和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 2.对老年人犯罪也应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社会的多方面因素的积极作用。 3.预防老年人犯罪要注意革除一些旧的观念,比如,有些丧偶的老年人,受旧观念的影响,不敢再婚,而与年轻人又难以达到感情上的沟通,因而十分孤独、寂寞。如果提倡老年人再婚,这些人的孤僻感和失落情绪将会大为减轻。因此,应该破除“从一而终”的传统世俗观念。 4.应以发展的观点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也会出现某些变化,我们的对策自应随着变化。 施奈德在其所著《犯罪学》一书中,对预防老年人犯罪方面的一些观点作了介绍。就刑事制度方面,他指出,与总的犯罪比较,60%的老年罪犯的判决可以说是严厉的,老年人被判监禁,将加深他们本来就百无聊赖的情绪,并加快他们被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的过程。有鉴于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老年人特殊情况的刑法,明文规定对老年人犯罪如同对未成年人犯罪一样从轻减轻刑罚,并允许老年罪犯在老人院中服刑。审理老年罪犯的法庭在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前,必须有受过老年病学教育的专职法官或陪审员的参与,并得到老年人的护理人员的支持。在坐牢服刑期间,他们应安排在老年罪犯的专门设施中。 关于预防老年人犯罪问题,施奈德介绍了3种不同观点: 1.持积极主动观点者认为,不应将老年人推入“业余活动”的境地,而应让其得到“第二次职业生活”,让老年人们再次发挥作用。 2.持分离排斥观点者认为,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处于衰老过程中的老年人采取脱离社会生活的策略。 3.持有继续参与社会论点者认为,应该尽可能延长老年人在他们早已习惯的社会结构中生活的时间,帮助他们逐渐克服社会生活和心理方面产生的矛盾。 综上所述,防治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各国不尽相同。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将老龄工作视为社会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我们中华民族有着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只要我们国家党和政府重视,我国老年人问题是可以得到圆满解决的。但是,我认为在全国人口高龄化已到来之际和现代化社会小家庭日益增多的冲击下,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加强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新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1]施奈德.犯罪学[A].1981;凯泽.犯罪学[A].1993;阿尔布莱特.犯罪学[A].1981.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北京晚报,1989-11-25. [3]施温特.犯罪学[A].1997.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4]吴宗宪.论老年男性的犯罪心理[J].政法论坛,1992,(3). [5]陈丽平.关爱老年人就是关爱自己[N].法制日报,2003-05-11. 出处:《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01期 康树华 石芳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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