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思考2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0:47) 点击:349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指导社区矫正的基本政策 如前所述,刑事政策对社区矫正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2],每一项刑事政策的提出,其背后都深深第蕴藏着一国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及其时代需求,实质上就是国家向司法者指出社会刑事安全形势,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明确执法的方向和重点。刑事政策是执法指导思想和方向指南,是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已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经过长期的立法、司法实践的积累而探寻出来的、符合法律运行规律的政策,是在起伏跌宕的司法运用中对公正、正义、功利、效率等法律价值综合考量、评价后凝练而成的政策,更是在前期刑事政策的基础上积淀而成的政策。建国后,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严打刑事政策又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展过程,折射了我国国家刑法观从确立到极端到理性回归的过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应作如下理解:一是惩办意味着从严立法,从快处理,严密法网;二是严惩当先,宽大为后;三是该政策经由政治政策上升为法律政策,而且体现的是刑事立法政策,以此为基点,引导、制约、影响着刑事司法;四是也是最为根本的是该政策折射出了国家刑法观念的掣肘力。国家刑法观旨在将刑事法作为惩治犯罪的工具和武器,强调刑事法对行为的强制性、制裁性和报复性,所以国家刑法观下所衍生的刑事政策必然是以惩办为主体的刑事政策,从另一方面说,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很好地体现了国家刑法观对具体经验的指引作用。[3] 严打刑事政策是适应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和冲突加剧、特别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不断增多的形势而提出的。在从重从快的“严打”刑事政策指导下,刑事立法明显趋向重刑化,刑法适用明显趋向从重从快,使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无法发挥和不能发挥。“严打”刑事政策是一种偏执的刑事政策,因为,它只注重了国家运用刑罚权的强制性、剥夺性、从重性,而没有顾及国家运用刑罚权的诱导性、教育性和从轻性,也体现了国家刑法观在特定历史时期内的绝对支配地位。国家刑法观最大的特征是为满足政治斗争、巩固政权的需要,将刑法制度直接设计为政治斗争、政权巩固的利器[4]。从1983年到2001年,我国先后发动了三次全国性的严打战役,应该说,依法从重从快刑事政策的提出并实施,对于维护当时的社会治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刑事发案率有所降低。但此后刑事犯罪案件又有较大幅度上升,这个势头仍在难有效遏制。特别是对社会治安危害大的爆炸、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打不胜打”的被动局面和“打—停—打”的恶性循环。因此,从根本上讲,严打只是一种治标的方法,并非治本之策。严打只能作为一个时期内处理犯罪的具体方针,不能奉为解决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的永久性的万全良策。基于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和出于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对司法机关而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显得更为现实和迫切需要。 2004年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人本目标,以此为指导, 2005年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理念,至此,我国刑事政策及其基本内容实现了理性回归的重大转折。这一重大转折是多种社会因素集结的结果,既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严打刑事政策的前车之鉴,又有国民刑法观的确立为基石。国民刑法观强调以人为本,其出发点是从控制式的强制性走向诱导式的强制性。所以,在刑事立法中,设计宽严有度的刑事法律规范,在刑事司法中,结合具体个案的具体情节,宽严张弛,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而不是大众化,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法的人权保障功能。[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是:有宽有严,宽严配合,以严济宽,以宽济严,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轻中有严,重中有宽,宽严适时,宽严有度,宽严平衡,宽严和谐。[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导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政策,也是指导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政策。 首先,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刑事政策,有利于我们在社区矫正领域中树立科学、文明、保障人权的现代行刑理念。长期以来,刑罚万能主义、重刑主义、重视社会保护而忽视人权保障等传统刑罚观念在刑事司法部门及刑罚执行人员之间拥有广泛的市场,这种观念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也或多或少存在,具体表现为重视强制措施轻视说服教育,重视体力劳动作用轻视心理辅导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蕴含着人权保障的基本意蕴,其作为基本刑事政策能够帮助我们树立科学、人道的行刑理念。其次,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刑事政策,能为社区矫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提供政策依据和理论指南。目前,我国正从以单一的监禁执行为主向监禁执行与非监禁执行并重方向转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在多个省、市开展了数年,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就需要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完善、合理的刑罚执行制度。再次,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刑事政策,有助于我们检查、评估各项社区矫正制度和政策是否符合时代需要,是否能与时俱进,继续有效发挥作用。长期以来,刑罚执行领域先后奉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惩罚管制和思想教育相结合政策、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政策、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等多项具体的行刑政策,这些政策都收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的指导和制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这些具体政策进行认真评估、反思和清理,对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相符合的应继续保留,而对不符合的应该修改和废除。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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