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思考3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0:46) 点击:314 |
三、社区矫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制度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代表了当今刑罚制度文明发展的主流趋势。从普遍使用肉刑死刑过渡到现代意义的监禁刑,在现代社会又进一步从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向大量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转变,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文明进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等许多国际性文件,都倡导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适用,提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蕴含人道、民主、效益等现代理念的社区矫正制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如何运用社会资源在社区里改造罪犯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我国从2003年开始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到2008年10月底,试点工作在全国25各省(区、市)的157个地(市)、876个县(区、市)、8788个街道(乡镇)展开[7]。五年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社区矫正改造效果明显,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实践证明,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是正确的,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刑罚执行方式相辅相成,节约刑罚执行成本,增强刑罚执行效能;有利于体现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与进步,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社区矫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下列问题。 第一,在社区矫正立法中贯彻尊重客观规律与注重价值判断的统一。在社区矫正立法中,既要尊重客观规律,又要注重价值判断。客观规律体现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要求,价值判断是主体对事物好坏优劣的评价,规律是客观存在,价值是主观意愿。立法要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但仅有规律是不够的,还必须兼顾人民群众的价值需求。单纯追求符合规律,会导致恃强凌弱、弱肉强食,会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借口,而注重价值判断,就是要在尊重规律前提下注重人民群众的判断和感受,要以人民群众能够接受为限度。社区矫正立法在规定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时,应该充分考虑哪些情况可以而且应该适用社区矫正,哪些情况虽然按社区矫正规律可以适用,但人民群众从感情上、理性上不能接受,就不应列入社区矫正范围。如对于那些因职务犯罪、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罪犯,虽然社区矫正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也有利于其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但却不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因为这些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罪犯在执行职务或经营期间积累了一定量的财富、社会关系及经验能力,这些都能使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继续获得收益,这样会使人民群众产生他们犯了罪而不受惩罚的感觉。社区矫正是关系社会文化、传统、心理、历史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在立法中必须认真研究、充分考量。 第二,在社区矫正执法中贯彻执法范围与执法能力相适应原则。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组成部分,需要有领导,有机构,有组织,有人员,有资金,有设施,这些都是执法能力的组成部分。科学法治观要求充分考虑行政执行能力因素,使执法范围与执法能力相适应,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夸大执法能力,扩大执法范围,会降低执法效果;而缩小执法能力,不能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会造成行政浪费。在社区矫正执行中还存在执法方式、执法强制性等问题。社区矫正调研中有的基层工作人员反映执行力度不够,缺乏强制力保障,要求统一服装、配备警用器械,增加强制手段。这些观点可能在实践中有其合理性,我在这里不是反对,而是认为值得研究和商讨。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特点和优点是人性化、感召性和较弱强制性。社区矫正部分工作是通过志愿者等综合社会力量完成的,主要教育手段是公益劳动、心理矫正、亲情感化、困难帮扶等。如果赋予社区矫正更多的强制手段,社区矫正的特点和优点无从体现,其独特的改造效果也无从体现,而且会使社区矫正人员产生抵触心理,不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第三,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应贯彻外延式发展与内涵式发展的统一。所谓外延式发展,就是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规模和地域范围,扩大社区矫正适用人员范围,扩大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和队伍规模,加大投入,推进社区矫正事业繁荣发展。所谓内涵式发展,是指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指导管理,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外延式发展强调的是数量和规模,内涵式发展强调的是质量和水平。这两种模式在发展中会有矛盾和冲突,外延式发展过快有可能影响质量和水平,而过分强调内涵时发展有可能抑制数量和规模。这两者的正确发展道路是,在提高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推进数量和规模,使二者达到平衡发展的状态。 第四,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建立非监禁刑与监禁刑顺畅转换的机制。社区矫正利用其人性化、亲和性等特点对罪犯改造能起到监禁刑所没有的作用。但社区矫正方式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应有顺畅的从非监禁刑到监禁刑的管理机制。前面提到的增加强制手段的要求也是针对这部分人提出的。笔者的观点是,不是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强制手段,而是把这些人重新收回监狱执行剩余刑罚。如对于擅自不参加规定的学习活动的人员,第一次可以口头批评,第二次进行警告,第三次再不参加就应该停止适用社区矫正方式,而改用收回监狱执行。建立非监禁刑与监禁刑顺畅转换的机制可以增加威慑作用,使社区矫正的成果更加明显。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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