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叶文波
叶文波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论刑法空间效力的法律性质1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0:37)    点击:353
关键词: 刑法空间效力 法律性质 冲突规范

     内容提要: 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一方面可作为处罚条件而把握,另一方面可作为指引刑法适用的冲突规范而把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采取后一种理解,可以促使我们以国际私法学为借鉴,运用“直接适用法”的理论,突破不适用外国公法的传统,为刑法空间效力冲突的协调找到新的途径,现实意义极为重大。 刑法空间效力的法律性质,主要是指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在刑法中所处的地位和在刑法理论上所具有的特征。它直接影响到国外犯规定的存在时期、国外犯中国籍的判断基准以及行为地的国内外性是否故意的内容等重要问题。然而,对此国内学者却少有关注。许多刑法论著都简单地以“刑法空间效力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一笔带过[1](第33页),甚至将国际法学界对刑事管辖权的论述如数照搬。有鉴于此,笔者拟就刑法空间效力的法律性质问题作开创性探讨,并在借鉴国际私法学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兼论刑法空间效力冲突的协调问题,以印证结论之实践价值。

      一、国外有关刑法空间效力法律性质的学说介绍

  和国内研究的空白状态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外就刑法空间效力的法律性质已经形成了几种相当有代表性的论争观点。

  (一)诉讼条件说

  按照该说,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只不过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规定就会构成诉讼上的障碍,但在实体法上犯罪可能依然是成立的,即对行为国内外性有无认识并不影响犯意的认定。同时,也正因为是诉讼条件,所以这种规定只要在裁判时存在就够了,对国外犯规定中是否本国人的判断也应以裁判时为基准,即只要在追诉时符合了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比如是犯罪后成为本国人的新入籍者也能适用本国刑法。这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但在大陆法系的日本和德国则不占主流地位。

  (二)构成要件说

  该说是将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国外犯规定作为实体法上行为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一部分来理解的见解,即将国内外性理解为构成要件的场所要素。按照这一观点,对于没有国外犯处罚规定的犯罪,在国外的正犯行为欠缺构成要件符合性,也就不能处罚共犯者。例如,对公务员的行贿行为并没有发生在日本国内,而国外犯的处罚规定中并没有列举贿赂罪。因此,如果在日本国内教唆行为人在国外对公务员行贿的,由于正犯者的行为不能处罚,因此国内的教唆者也不能处罚。同时,既然行为地的国内外性属于构成要件要素,所以对它的认识属于故意的内容,在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会影响故意的成立。至于国外犯的规定和国籍的判断时期,则以行为时为基准。这一观点同诉讼条件说相比,明显是希望转而站在实体法角度阐明刑法空间效力的法律性质,但似乎并不受学者青睐。

  (三)处罚条件说

  该说将行为符合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作为处罚条件来考虑,即国内刑法中效力范围的规定,不涉及构成要件的内容,而只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犯罪行为的客观处罚条件。所谓客观处罚条件,也就是在犯罪事实之外刑罚权的发动需要具备的外部客观事实情况或条件。它虽然是可罚的实质前提,但它同构成要件没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客观处罚条件成就与否,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无涉。因此,行为人没有必要对行为的国内外性、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存在认识。处罚条件说的另一个特征是认为,即便正犯的行为发生在国外而无法予以处罚,但仍然存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从而根据共犯从属性的理论,可以对国内的共犯予以处罚。甚至认为,处罚条件说原本就是为了处罚这种情况的共犯行为而立论的。另外,刑法空间效力规定的存在时期和国籍的判断基准,因与犯罪和刑罚存在密切不可分的关系,一般采用行为时说。这种学说和构成要件说的出发点其实一样,但它却受到了截然不同的礼遇,在德国和日本学界均为通说。

   (四)准据法说

  该说将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解释为具有与刑法适用有关的准据法特征的规定。根据这种观点,国外犯规定并非与属于实体法的犯罪和刑罚问题无关,但应当强调作为准据法的技术性或政策性的一面。这种学说影响不大,但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最直接的理解”[2](第82页)。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叶文波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叶文波律师,叶文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叶文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112818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叶文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叶文波律师主页,您是第33555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