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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权利保护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4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0:31)    点击:357

    四、关于服刑人隐私权保护问题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证其私生活不被侵犯和公开的权利。随着人类社会不断走向文明进步,隐私权已成为个体的一项基本权利,各国法律也日益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加强隐私权的保护也正成为立法的重要趋向。 理论和实务上一般认为,凡是涉及公民个人生活秘密,而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对社会利益无害,不违背法律的,都属于公民可享有的隐私权的范围,具体讲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

     1.居住安宁:指居住、生活的地方不受非法侵入或干扰。

    2.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私部位,身高、体重、健康状况、病历病理、身体缺陷等。

    3.私人空间:指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个人住宅,卫生间,抽屉,私人专用箱包,日记本,信札等。

     4.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职业、婚恋情况、财产储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

     5.私人活动: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性行为等。

     关于服刑人有无隐私权,目前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服刑人不存在隐私权,其理由是如果主张服刑人享有隐私权,则不利于监管安全;也有人肯定服刑人享有隐私权。笔者同意服刑人也享有隐私权的观点,同时认为,服刑人所享有的隐私权是有严格限制的,同普通公民在权利的范围上有很大不同。处于监禁状态下的罪犯,与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那部分隐私权实际上无法享有或受到严格限制,这是其服刑人地位所引起的必然结果。[②]例如,对服刑人而言,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的权利是无法实现的;而服刑人通信、会见权因监管秩序的需要而受到一定的限制,服刑人会见的对象和时间等有特定的要求,而来往的信件一般要经过监狱管理人员的检查。

      虽然对服刑人来说,隐私权的一般内容中绝大多数都无法实现或无法充分实现,但是从现实情况看,服刑人还享有一定范围内的隐私权,这主要体现在:

     (1)服刑人有要求不披露自己的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以免服刑人本人及家属受到非法骚扰的权利。

    (2)服刑人的个人身体秘密和个人事实应受到监狱的保护。监狱管理人员不得对其他罪犯或向他人披露。涉及到服刑人隐私的某些文字材料,如医疗档案、家庭秘密材料等,监狱管理人员应认真保密,不得让其他犯人掌握。

    (3)服刑人有关改造生活的照片、文字材料等,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在社会上公布、发表。 在服刑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上,应重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处理好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对服刑人隐私权的保护,要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监管安全为前提,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有关或涉及犯罪时,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服刑人入监前,必须如实交待生活经历、家庭情况、婚恋情况、家庭地址等;在服刑期间,为了保证监管安全,法律授权监狱可以对服刑人搜身、检查信件和服刑人自己保管的其它的物品,还可以监听服刑人与亲属的会见,但这些限制服刑人隐私权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应当具备合法性。另一方面,应注意服刑人的隐私并不全部与公共利益相关,对与公共利益不相关的那些隐私,应努力予以保护。

     其次,监狱应坚决杜绝某些侵犯服刑人隐私权的行为。在行刑改造实践中,常有这样一些侵犯服刑人隐私权的行为,如:有些监狱在对新收进服刑人行身体检查中,习惯叫全体服刑人集中在一起,脱光衣服,使个别身体残疾或隐疾的服刑人有羞辱之感;有些监狱组织服刑人到社会上进行现身说法时,要求服刑人把个人简历、家庭情况说出来;有些监狱在组织服刑人开展某些活动时,未经服刑人同意,把其照片及个人情况公布出来,向社会进行宣传,甚至刊登发表。这些做法都构成对隐服刑人私权的侵犯,应予纠正。

     第三,明确媒体的责任。在服刑人隐私权的保护方面,除了监狱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外,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尤其是媒体也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认,媒体具有对犯罪案件进行采访报道的自由,服刑人的犯罪行为及同犯罪直接相关的事实,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就不能视为隐私权内容,而排除媒体的报道权利,社会公众也有权了解罪犯的犯罪手段、犯罪过程、危害后果等犯罪行为的信息。但是,媒体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扩张自己的权利。当前,社会上许多报刊杂志经常报道各类真实的案件,许多电视台也开辟了不同形式的真实案件追踪报道栏目,这对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媒体忽视对涉案服刑人的隐私权保护,将其某些同犯罪无关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这些行为构成对服刑人隐私权的侵害,应当加以纠正。应当强化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尊重服刑人隐私权的意识,明确除法定服刑人隐私权限制的情形外,媒体公开有关涉及服刑人隐私的内容必须事先得到服刑人的同意,否则即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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