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重复评价相关问题研究2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29 10:25) 点击:343 |
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内涵 区分量刑情节和定罪情节的目的之一,在于对同一事实情况避免重复评价,这就是所谓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⑶规范化文本将其作为量刑活动的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同一行为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得重复适用。”⑷ 关于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涵义,理论和实践部门经常有这样的误读:“对同一犯罪事实,在定罪时评价了,在量刑时就不能再次评价。”其实,如果能正确理解上文重点讨论的定罪情节、量刑情节等概念的基本内涵,特别是如果能清楚把握量刑根据的两重性问题,就能从理论上比较清晰地理解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内涵。 量刑的根据与定罪的根据相比,具有两重性的特点。定罪的根据是犯罪构成事实,即定罪情节。而量刑的根据则是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即在量刑时既要评价定罪情节又要评价量刑情节。量刑根据的两重性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定罪情节在定罪时被评价,是为了确定行为性质;而其又在量刑活动中被评价,是为了确定量刑起点。因此,对同一犯罪事实,既可以在定罪时评价,也可以在量刑时评价,只是评价的目的不同而已。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本意,应指在定罪活动时,不得对同一案件事实重复评价;在量刑活动时,也不得对同一案件事实重复评价。而且要分不同的审判活动适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能因为在定罪这个层面的审判活动中评价了某一情节,就不能在量刑活动时评价同一情节。否则就是对定罪和量刑这两种不同审判活动法律性质的误读。申言之:在定罪活动时,评价的是定罪情节,不评价量刑情节,且一个定罪情节只能被评价一次;而在量刑活动时,既可以评价定罪情节,又可以评价量刑情节,但同一情节一旦被定性为定罪情节了,就不能被定性为量刑情节,一个情节也只能被评价一次。 具体而言,在量刑活动中,正确适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定罪情节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予以评价。不能在确定量刑起点时重复评价同一定罪情节,也不能将定罪情节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 2.非典型量刑情节在确定基准刑时予以评价。不能在确定基准刑时重复评价,不能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评价,也不能被作为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时评价。 3.典型的量刑情节在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时予以评价。不能在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时重复评价,不能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评价,也不能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 咨询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 叶文波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座机:010-57250120(直拨)、56409388、56409399 手机:13911128189 15811390808 传真:010-56409355 QQ询: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