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的问与答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9-28 14:49) 点击:529 |
【新闻连接】 1996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厕内,一名女子被强奸杀害。一名叫呼格吉勒图的18岁青年被认定为此案的凶犯,随后被枪决。9年后,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事隔十几年后,一直上访申诉的呼格吉勒图父母终于盼来了法院的再审决定。2014年11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正式立案进入再审程序,但鉴于原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省高院决定书面形式审理本案。
问:书面审怎么审?什么样的案子,或者什么情况下才能书面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时,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适用书面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问:鉴于被告人已经死亡,内蒙古高院再审后,辩护律师若对再审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上诉?检察院是否可以抗诉?上诉抗诉到哪里? 答: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换言之就是整个案件重新进入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本案被告人已经死亡,辩护人无法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但被告人的父母(近亲属)仍在世,他们一直以来替被告人喊冤依然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辩护人经的被告人父母同意后可以提出上诉。同样的,检察院也可以依法对再审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1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3项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通知,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故保守估计,呼格案如果能在2014年获得无罪判决,家属将获得不少于146.5万元的赔偿。 问:内蒙古高院称,由于该案已经过去很多年,证据都已灭失,再审非常困难。那么如果仅仅有“真凶”赵志红自己的交代,该案能被推翻吗?推翻该案有什么条件? 最后,笔者认为再审是有难度,但这种难度不仅仅表现在证据的固定,更大的困难可能来自于法律以外的阻碍因素。 问:若该案被推翻,应为建国以来被爆出的首起被冤杀案。那么什么人(公安、法院、检察院)该对此案承担责任?是否该有人承担刑事责任?涉嫌什么罪名? 答:如果案件被推翻,参与办案的相关人员均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一个无辜的人会承认自己杀了人,犯了罪,还把没有发生过的“事实”编的有模有样有细节,唯一的解释是这个人被刑讯了,在办案人员的指供、诱供、引导下屈打成招。那么在侦查阶段,办案的人、审批的人、签字的人都需要承担责任。到检察批捕、起诉时,检察人员没有落实审查和监督的责任,相应的批捕处长、分管检察长、公诉人、起诉处长、检察长也有责任。到法院审判时,法院没有理清案件疑点宣判,主审人、合议庭成员、庭长、审委会成员等也需要承担责任。再到二审,法院、检察院都有同样一群人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如果是政法委、检察委员会、党委参与讨论过、同意过、甚至积极推动过的,他们也有责任。因此,如果案件被推翻,涉及到人员不下四五十个。 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97条第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此,呼格案件被改判后,相关人员可能会以枉法裁判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该案“真凶”赵志红2006年就已经落网,可案件直到今天才再审,是不是构成渎职? 答:正如上面提及的,因为牵涉面广,人员多,结果影响面广,冤案在平反的过程中遇到诸多非法律层面的阻碍因素。而这种阻碍因素往往表现为一种“牺牲个体,保护大家”的“多数人的暴政”。在这种体制下,不排除存在着像郝峰这样,认为呼格案是应该再审的错案但又无能为力的人。当然我们可以追究相关涉案单位负责人的渎职责任,但是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呼格案件的悲剧真的只是这些单位负责人渎职造成的吗?呼格案件的悲剧,更倾向于是刑事有罪推定、“命案必破”的口号和相关办案指标、以及各部门之间权力制衡失调、律师地位弱势等因素的共同作用。 问:您预计再审结果会在什么时间出?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结合呼格案的案件情况,估计在农历春节前期,会宣布再审的第一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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