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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的告知、通知义务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24 16:27)    点击:363

  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的告知、通知义务

  检察机在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履行告知、通知义务(包括告知、通知内容及告知、通知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

  1、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对应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听取被害人意见通知(对应法律文书《听取被害人意见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刑事诉讼规则》第 25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第252条: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

  3、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对应法律文书《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及应该承担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前述权利义务须告知。为了保障被害人权利的有效实现及义务的有效承担,对被害人履行一定的告知是必要的。这一点在《刑事诉讼规则》中得到了肯定。其第25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尽管法律有以上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履行告知义务不够重视,往往流于形式,并不会想尽一切办法做到真正告知的效果。同时,据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不完全统计,告知的书面通知由于送达地址的原因被退回的比例占15%左右。因此,陈志群律师提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调查事实及记录联系地址时,应当提供能够正常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如果前述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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