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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9-24 16:17)    点击:459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颁发时间1998-3-26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日期】 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有效性】有效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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