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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9-24 16:16)    点击:506

  上海市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标题】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颁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颁布日期】1997-04-24

  【实施日期】0000-00-00

  【有效性】有效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1997年4月24日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沪市法(1995)224号文《关于查处经济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与上述司法解释及本文无抵触的,继续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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