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叶文波
叶文波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从释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意见》第20条论及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与适用问题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9-24 11:15)    点击:365

  从释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意见》第20条论及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与适用问题

  内容提要: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机关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0条涉及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关系问题。笔者通过论析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强奸罪的关系认为,第20条规定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嫖宿幼女罪构成,但因司法实务中易被误判为嫖宿幼女罪,才以司法指导性意见的形式强调该行为只能认定为强奸罪,但该规定并没有要悬空嫖宿幼女罪罪名的意思。由此,笔者进一步阐述了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观点,并以“量刑反制定罪”思维分析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罪名认定问题,以此论证嫖宿幼女罪独立存在的价值。

  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机关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意见》的出台又将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的论争推上了风口浪尖,尤其是《意见》第20条的规定引起了嫖宿幼女罪废除论者的高度关注,普遍认为:《意见》已经将嫖宿幼女罪罪名空置,冻结嫖宿幼女罪之“意图”明显。①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所指出的行为本来就不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构成,但是容易在司法实务中被错误认定为嫖宿幼女罪,鉴于此,《意见》通过司法指导的方式将该强奸行为进一步明确。因此,笔者并不认为《意见》的出台是在从实际上否定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一个本来就不构成嫖宿幼女罪的行为不以该罪论处理所当然,但并不等于就没有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意见》并没有昭示废除嫖宿幼女罪之意,笔者认为这一点是应该首先明确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叶文波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叶文波律师,叶文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叶文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112818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叶文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叶文波律师主页,您是第33638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