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释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意见》第20条论及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与适用问题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9-24 11:15) 点击:365 |
从释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意见》第20条论及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与适用问题 内容提要: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机关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0条涉及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关系问题。笔者通过论析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强奸罪的关系认为,第20条规定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嫖宿幼女罪构成,但因司法实务中易被误判为嫖宿幼女罪,才以司法指导性意见的形式强调该行为只能认定为强奸罪,但该规定并没有要悬空嫖宿幼女罪罪名的意思。由此,笔者进一步阐述了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观点,并以“量刑反制定罪”思维分析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罪名认定问题,以此论证嫖宿幼女罪独立存在的价值。 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机关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意见》的出台又将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的论争推上了风口浪尖,尤其是《意见》第20条的规定引起了嫖宿幼女罪废除论者的高度关注,普遍认为:《意见》已经将嫖宿幼女罪罪名空置,冻结嫖宿幼女罪之“意图”明显。①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所指出的行为本来就不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构成,但是容易在司法实务中被错误认定为嫖宿幼女罪,鉴于此,《意见》通过司法指导的方式将该强奸行为进一步明确。因此,笔者并不认为《意见》的出台是在从实际上否定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一个本来就不构成嫖宿幼女罪的行为不以该罪论处理所当然,但并不等于就没有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意见》并没有昭示废除嫖宿幼女罪之意,笔者认为这一点是应该首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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