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的判断规则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9-24 11:12) 点击:521 |
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的判断规则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行为实际上是引起加重结果的实行行为,具有关联性要件和危险性要件。关联性要件表现为基本行为符合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而危险性要件表现为基本行为对加重结果有高度确定的危险。根据这两个标准,本文引言所举的两个案例均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案例一中,踩死婴儿的行为不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不符合关联性要件。在案例二中,徒手打人一拳通常不会造成严重危及他人健康和生命的危险,缺乏产生致人死亡结果的高度确定性。当然,符合基本行为要件不一定成立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要件和主观要件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也有重要的限定作用。不过,从阶层性的犯罪构成理论出发,基本行为对结果加重犯的判断有独立意义。在基本行为要件不被满足的场合,可以径直否定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至于其他要件的判断,已经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有待另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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