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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9-24 11:09)    点击:547

  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

  我国刑事证据法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到原有的证明标准之中,是从过去注重外在的、客观化的证明要求走向重视裁判者内心确信程度的重要立法尝试。这种立法尝试既不是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简单解释,也不是要降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而是从裁判者主观认识的角度重新确立裁判者作出有罪裁判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刑事证据法尽管仍然保留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形式化证明要求,但其内核已经被“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所取代。

  以主观上的“排除合理怀疑”来取代客观层面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并不属于立法者的随性而为,而有着深刻的原因和意义。一般说来,我国原有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将法官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强调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地步,使其变成一种理想的、抽象的证明目标,而失去了设定认识案件事实之尺度的意义。更何况,以一种外在的、客观的证明要求来对法官的事实裁判活动进行审查,也不具有最起码的可操作性,容易造成不同法官认识上的混乱。相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引入,注重从内心确信程度方面来衡量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并根据是否存在“合理怀疑”来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定,这显然要比那种动辄强调“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等抽象目标的原有证明标准更为科学和合理。尽管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能存在界定上的困难,但是,对于 “合理怀疑”的内涵和形式,人们只要诉诸于经验、理性和良心,就不难达成共识。

  当然,我国刑事证据法目前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而对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事证据法对于何谓“证据确实、充分”却设立了越来越具体的标准,这些法定标准可以包括“证据相互印证”、“间接证据形成证明体系”、“直接证据得到补强”、“结论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等方面。要使得“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我国刑事证据法中落地生根,在司法实践中被成功“激活”,就要将这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真正地加以融合。其中,将“合理怀疑”的标准与 “证据不足”的表现形式进行适度的“嫁接”,可能是这种融合的有益尝试。为避免法官滥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法律除了要为其设定可操作的内在要素以外,还应构建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其中,确保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和正当性,是这种外部机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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