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专车第一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4-17 09:37) 点击:798 |
4月15日,备注关注的“国内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全国首例因为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济南中院对此案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报道。据了解,该案的大致案情是:挂靠在租赁公司的“专车”司机陈超于1月7日上午拉两名乘客到济南西站。到达目的地后,他被稽查人员围住,并询问其是否在利用打车软件进行营运。乘客绷不住一再盘查承认是。陈超因此被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 其后,陈超将开出罚单的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此前,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预测,“专车第一案”中陈超能赢回一点点,即法院将对罚款2万元直接变更判决为罚款1万元或者5000元。 据人民网消息,开庭前,陈超解释说,自己平时有本职工作,只是兼职干的专车,在经过滴滴培训后才上的路。但当天拉的两名乘客,因为执法部门拦截,并没有在当时成功付款,所以不应该构成交易。陈超认为自己不算是非法营运,运管中心也无权认定自己的车是黑车,只是为了不影响生活才先交了罚款,随后就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 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则认为该案存在证据缺失、法律适用错误以及处罚力度不当三大疑问。 对于陈超的解释,济南市交通局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执法过程也不存在问题。不光是济南在查处私家车从事专车营运,其它城市都是一样的。具体执法的过程,现场都有录像。 根据济南中院的开庭记录,在法庭上,原告专车司机陈超和被告济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办公室双方的辩论焦点基本就存在于以下四点: 一、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二、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三、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是否充分?四、被告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首先,陈超对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的处罚主体资格提出质疑。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答辩称,该单位作为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具体管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陈超当时在进行运营,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其次,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原告的代理律师对处罚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提出了异议,比如说在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多处签字是不符合的。被告方则回应,由于是多人一同执法,才导致了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的多人签字,并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合议庭表示将对双方的质证进行考虑。 其中,争议最大的一点是被告做出了行政处罚,依据是否充分? 被告运管局在播放执法当日的视频资料中,原告承认了自己从八一银座广场上接了两位乘客去济南西客站。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执法人员有逼迫和威胁的口吻。而且原告陈超没有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收费是否构成非法营运还有待商榷,同时,也质疑了济南运管执法人员的判断标准。他认为,对专车认定的问题,有法律歧义。以及认定原告行为非法营运证据是不够充分的。如果没有收费,也可以算是一件好人好事,不能判断为是非法营运。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执法录像中,原告陈超与乘客并不认识,乘客也承认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找到的陈超。在解释与乘客关系时,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先说是朋友,后又说是同事。原告也在没有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非法营运的事实证据充分。 此前,陈超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即便处罚,也应该对组织者处罚。当被问谁是组织者时,陈超回答是滴滴公司。 最后,济南中院宣布,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认真合议,并择期宣判,宣判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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