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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离婚赔偿妻子最高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7-04 15:21)    点击:828
    女方诉称,1993年自己与男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来,男方有外遇。2004年4月,女方发现了男方的不轨行为,男方也承认了自己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
2004年7月,夫妻俩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男方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之后男方一直与第三者同居。女方诉至法院,除了要求与男方离婚、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以及要求男方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按照《婚内财产约定》,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都应该属于女方。同时,依据该约定,男方还应支付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男方辩称,女方所出具的约定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既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住房及屋内物品、汽车及在女方处的存款可归女方所有,但不同意给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故判决准许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女方;男方补付女儿的抚养费12.6万元,并给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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