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阆琼与明正德等共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5-21 13:42) 点击:696 |
上诉人刘阆琼因与被上诉人明正德、明某甲、明某乙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理查明,上诉人刘阆琼与被上诉人明正德于1994年10月19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刘阆琼一直没有将户口迁到明正德户口上。二人再婚时,刘阆琼与前夫生育一女随刘阆琼生活,已成年;明正德与前妻生育两女,长女明某甲(时年14岁),小女明某乙(时年7岁);明正德家的房屋状况是:明正德与前妻王碧群(1988年2月去世)所有的砖木结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阆琼与被上诉人明正德再婚前,明正德与其前妻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的涉案相关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因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身份和继承等法律关系的原因,应当认定系明正德婚前与两个女儿明某甲、明某乙所有的家庭共有财产,刘阆琼不应对这一部份财产享有相关权利;刘阆琼与明正德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11年新建的房屋 一、维持嘉陵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五项,即:被告明正德、明某甲、明某乙签订的《房屋产权分割协议》无效和驳回原告刘阆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上诉人刘阆琼与被上诉人明正德共同对于2011年新建的 三、撤销嘉陵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明正德个人分割享有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文峰镇射洪庙村8组29号原房屋所有权面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共计200.00元,由上诉人刘阆琼与被上诉人明正德、明某甲、明某乙各自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勤阳 审 判 员 冯苔民 审 判 员 欧 红 二O 书 记 员 彭 麟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