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叶文波
叶文波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婚前借款买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4-15 14:43)    点击:568

婚前借款买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案例简介】
  王先生与李女士2004年登记结婚,2002年王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由于不想贷款买房但是房款又不够,于是向女友李女士借款3万元。李女士担心不还,于是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等到王先生还款后再将房产过户给他。出于对李女士的信任,王先生同意了。2003年王先生如数将钱还给了李女士,李女士也写了借条表示收到了王先生的购房借款。同时写下了保证书一份,保证在十一月份之前把房产过户给王先生,但是迟迟没有办理。2004年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双方签署了一份家庭财产协议,就房屋约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同时李女士再次为王先生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没有过户给王先生之前不得处分该房屋。2009年双方发生矛盾要求离婚,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对上述房产仍认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事后李女士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过户归还房产给王先生。王先生于是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律师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此房屋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此房产是王先生婚前用自己的钱款买的,属于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其中部分钱款是用借女友的,但是这应该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其次王先生如数把钱款还给了李女士,同时借条表明这属于王先生向李女士借款的事实。同时两人签署的家庭财产协议约定房屋为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此后的离婚协议也约定此房产属于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此房产应该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叶文波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叶文波律师,叶文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叶文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112818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叶文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叶文波律师主页,您是第33638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