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乐视诉天威视讯盗播《甄嬛传》一案胜诉“网络 回看”首次被认定侵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19 12:26) 点击:1060 |
原题:乐视诉天威视讯盗播《甄嬛传》一案胜诉 “网络 回看”首次被认定侵权 法院认定天威视讯通过专有网站以“回看”的形式允许用户对已播出的《甄嬛传》剧集进行随时点播观看的行为,侵犯乐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法院首次认定通过网络以“回看”或“回放”形式观看电视节目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范畴 法治周末记者 蔡长春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近日在起诉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视讯”)侵害其《甄嬛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胜诉。 乐视方面负责此案的代理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对方并未表示上诉。” 对于此事,天威视讯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并无过多表态,只是说:“这个事情到此已经结束。” 天威视讯官网资料显示,其是深圳一家有线电视运营商,负责深圳地区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经营和维护。 据悉,2013年2月,乐视发现天威视讯在未经授权情况下,通过专有网站以“回看”的形式允许用户对已播出的《甄嬛传》剧集进行随时点播观看。 乐视网认为,该行为构成了对其独占性享有的作品《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就此提起诉讼。 法治周末记者在乐视方面提供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定天威视讯侵权,并要求天威视讯赔偿乐视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人民币。 乐视法务总监刘晓庆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法院首次认定通过网络以“回看”或“回放”形式观看电视节目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范畴。 刘晓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前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网络视频侵权的新方式也形式多样,无形中增加了打击盗版行为的难度与压力。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此次法院对乐视与天威视讯一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在传播方式上的区分,对于涉及随意播出的相关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性意义。” 一位互联网业内人士坦言,随着上述判例的出现,类似“回看”风波将越来越少。但当下的网络视频江湖竞争如此激烈,难免会有一些“非常手段”出现,因此网络视频仍将是一个不太平的领域。 “回看”关涉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乐视方面看来,公司已于2012年3月从版权拥有者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那里获得了《甄嬛传》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6年。 因此,乐视方面认为,天威视讯提供的“回看”服务已经构成了对乐视所有的《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据刘晓庆介绍,天威视讯对此曾在辩词中称:“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回看’功能属于新型的电视服务,应属于广播权。” 不过,刘晓庆一直坚持,“回看”这种运营模式应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调整,乐视的“回看”功能就是建立在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础之上的。 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之间究竟有何区别?为什么天威视讯要坚持认为其行为属于广播权范畴? 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回看”关涉广播权,假设乐视只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乐视便没有权利对天威视讯进行起诉。这里就涉及到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界定问题。 赵占领认为,通常意义上人们往往会认为,广播权范畴就是通过广播和电视去进行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则是通过网络去进行传播。 “这种认识其实并不是十分准确。”赵占领表示,“两者的区分并不在于其传播的媒介,主要是通过其传播的方式来进行判定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广播权针对的传播方式是线性传播,即受众没有自主选择权,只能按照传播者指定的时间来接受。” 王迁举例分析道,这就像央视一套每晚七点到七点半之间播放新闻联播,观众如果想要观看,就只能在七点打开电视,才能完整地收看新闻联播;如果等到七点四十分观众才打开电视,那么他看的就不再是新闻联播,而是焦点访谈了。 “这种传播方式就叫做线性传播。”王迁表示,“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的传播方式则不是线性传播,而是交互式传播,也叫按需点播。” “所谓交互式传播,即个人可以自主选择欣赏某一节目的时间,互联网上的点播是最典型的交互式传播。”王迁进一步分析,“这种情况下,将作品上传到服务器后,在传播者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用户可在任何地点和时间登录,通过点击观看或者下载,不必像看电视那样按照节目时间表去欣赏作品。” 法治周末记者也在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了与电视台同步的七日回看栏目,属于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甄嬛传》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而被告未获得该片权利人的授权,侵犯了乐视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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