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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乐视诉天威视讯盗播《甄嬛传》一案胜诉“网络 回看”首次被认定侵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19 12:26)    点击:1060

原题:乐视诉天威视讯盗播《甄嬛传》一案胜诉网络 回看首次被认定侵权

法院认定天威视讯通过专有网站以回看的形式允许用户对已播出的《甄嬛传》剧集进行随时点播观看的行为,侵犯乐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法院首次认定通过网络以回看回放形式观看电视节目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范畴

法治周末记者 蔡长春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近日在起诉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视讯”)侵害其《甄嬛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胜诉。

乐视方面负责此案的代理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对方并未表示上诉。

对于此事,天威视讯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并无过多表态,只是说:这个事情到此已经结束。

天威视讯官网资料显示,其是深圳一家有线电视运营商,负责深圳地区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经营和维护。

据悉,20132月,乐视发现天威视讯在未经授权情况下,通过专有网站以回看的形式允许用户对已播出的《甄嬛传》剧集进行随时点播观看。

乐视网认为,该行为构成了对其独占性享有的作品《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就此提起诉讼。

法治周末记者在乐视方面提供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定天威视讯侵权,并要求天威视讯赔偿乐视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人民币。

乐视法务总监刘晓庆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法院首次认定通过网络以回看回放形式观看电视节目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范畴。

刘晓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前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网络视频侵权的新方式也形式多样,无形中增加了打击盗版行为的难度与压力。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此次法院对乐视与天威视讯一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在传播方式上的区分,对于涉及随意播出的相关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性意义。

一位互联网业内人士坦言,随着上述判例的出现,类似回看风波将越来越少。但当下的网络视频江湖竞争如此激烈,难免会有一些非常手段出现,因此网络视频仍将是一个不太平的领域。

回看关涉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乐视方面看来,公司已于20123月从版权拥有者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那里获得了《甄嬛传》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6年。 因此,乐视方面认为,天威视讯提供的回看服务已经构成了对乐视所有的《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据刘晓庆介绍,天威视讯对此曾在辩词中称: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回看功能属于新型的电视服务,应属于广播权。

不过,刘晓庆一直坚持,回看这种运营模式应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调整,乐视的回看功能就是建立在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础之上的。

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之间究竟有何区别?为什么天威视讯要坚持认为其行为属于广播权范畴?

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回看关涉广播权,假设乐视只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乐视便没有权利对天威视讯进行起诉。这里就涉及到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界定问题。

赵占领认为,通常意义上人们往往会认为,广播权范畴就是通过广播和电视去进行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则是通过网络去进行传播。

这种认识其实并不是十分准确。赵占领表示,两者的区分并不在于其传播的媒介,主要是通过其传播的方式来进行判定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广播权针对的传播方式是线性传播,即受众没有自主选择权,只能按照传播者指定的时间来接受。

王迁举例分析道,这就像央视一套每晚七点到七点半之间播放新闻联播,观众如果想要观看,就只能在七点打开电视,才能完整地收看新闻联播;如果等到七点四十分观众才打开电视,那么他看的就不再是新闻联播,而是焦点访谈了。

这种传播方式就叫做线性传播。王迁表示,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的传播方式则不是线性传播,而是交互式传播,也叫按需点播。

所谓交互式传播,即个人可以自主选择欣赏某一节目的时间,互联网上的点播是最典型的交互式传播。王迁进一步分析,这种情况下,将作品上传到服务器后,在传播者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用户可在任何地点和时间登录,通过点击观看或者下载,不必像看电视那样按照节目时间表去欣赏作品。

法治周末记者也在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了与电视台同步的七日回看栏目,属于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甄嬛传》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而被告未获得该片权利人的授权,侵犯了乐视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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