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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君家属诉大陆演出公司侵犯肖像权,姓名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10 13:22)    点击:553

邓丽君家属诉大陆演出公司侵犯肖像权,姓名权

中新网北京37日电 (记者 于立霄)台湾已故著名歌星邓丽君之兄认为,大陆某家演出策划公司举办演唱会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邓丽君的肖像和姓名,他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7日发布消息称,法院已经受理此上诉案。

2013213日,某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四小邓丽君宝岛情歌、金曲盛典梦幻丽影演唱会,在演唱会之前的宣传广告中大量使用了邓丽君的生前肖像及邓丽君称谓。

邓丽君之兄邓先生诉至一审法院时称,该公司未经授权和许可,在举办演唱会的宣传中,擅自使用了邓丽君的名字,并在灯箱、地铁、售票广告中使用邓丽君的肖像。这是对邓丽君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

邓先生认为,邓丽君被尊称为一代歌后,在国际和国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该公司不经允许就使用她的肖像和名字,借此获取巨大商业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邓丽君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

他还诉称,该公司擅自将邓丽君的姓名及肖像用于商业活动,严重扰乱了演出市场秩序。他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在《法制日报》和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的首页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此案在一审时,该公司承认举行演唱会的宣传中,确实使用了邓丽君的肖像。但该公司同时认为,邓丽君已经离世,其姓名权和肖像权随着她的去世而消失。因此,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常使用,没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没有侵犯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仍应依法保护。本案被告在未经邓丽君亲属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演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该公司向邓先生书面致歉,并给付2万元经济损失。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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