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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原县委书记受贿千万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2-25 13:09)    点击:774

萧县原县委书记受贿千万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记者24日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调动及职务、职级调整等方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

  另查明,200612月至20106月,毋保良将部分收受的款项交存到县招商局存放,共23笔,合计人民币1562.2万元。其中,1102万余元用于工业园钢构厂房建设,174万元用于退换他人,其他用于会务费、过节补助等,尚有余款90万余元。20108月至20122月,毋保良又将人民币228.万余元及美元、购物卡、手表等若干款、物交存到萧县县委办。其中,31万元用于退换他人,尚有余款197万余元。因有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毋保良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2038.9万元,其中3万元属计算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另166.7万元系非法礼金,指控为受贿犯罪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毋保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犯罪所得主要用于公务活动等具体情况,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毋保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其非法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北京铭轩律师网:www.bjmxls.com

法律索引: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量刑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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