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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一审杨绛获赔20万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2-20 17:28)    点击:724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一审杨绛获赔20万元

中新网北京217日电 (记者 于立霄)备受社会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有了最新进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7日通报,法院一审判决中贸圣佳国际拍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杨绛经济损失费1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与李国强共同赔偿杨绛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著名学者钱钟书、其夫人杨绛、其女儿钱瑗与李国强是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并由李国强保存。

2013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将上述私人信件准备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活动。百岁老人杨绛得知此事后,向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责令该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查,于201363日依法作出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该公司被迫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进行的拍卖会。

杨绛认为,虽然涉案公司停止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会举行的准备活动,已构成对其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她因此将拍卖公司和李国强告上法庭。

中贸圣佳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公司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法院诉前裁定后公司未实施拍卖行为,仅将相关拍品拍摄成为数码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盘提供鉴定专家,因此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中贸圣佳公司未经杨绛许可,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擅自将钱钟书、杨绛及钱瑗的书信手稿内容向媒体记者、鉴定专家等披露,在互联网上进行转载和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对相关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

李国强则辩称,他已于2013421日,将涉案书信等转让给案外人,因此他与涉案拍卖活动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李国强作为收信人,负有保护写信人通信秘密和隐私的义务,况且杨绛已于信中明确要求他,妥善保藏书稿信札。然而,李国强却擅自以转让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也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对杨绛涉案隐私权的侵害。据此,二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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