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涉“新国五条”首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4-08 16:22) 点击:763 |
一女士签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出台细则后被卡 告卖房人返还首付款和双倍定金 本报讯(记者 洪雪 通讯员 李辰)签合同买房并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因卖房人拒绝办理过户和网签手续,导致3月底本市“新国五条”细则出台后,单身的李女士不具备买房资格。 为此,李女士将卖房人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房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28万元首付款,并双倍返还4万元定金。今天丰台法院通报受理此案。据悉,这是“新国五条”出台以来,本市首例涉“新国五条”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李女士起诉称,2013年1月27日,她和张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她以440余万元的价款,购买张先生位于丰台区三路居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近130平方米。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和28万元首付款。双方约定张先生于2013年3月30日之前为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由她再支付150万元,其余房款于2013年年底一次性支付。 李女士称,该约定达成后,她按照约定凑齐了剩余款项,张先生却明确表示拒绝为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也拒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致使2013年3月30日北京市政府出台“新国五条”实施细则后,她已不具备购买该房资格。 李女士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之后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因卖房人张先生的行为,导致自己不再具备购买该房的资格,已构成根本违约。 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先生返还自己已付购房款28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据了解,李女士1月底购买的张先生的房子是自己的第二套住房。由于张先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遇到“新国五条”出台,李女士是否失去了购房资格呢?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卢明生律师认为,网签只是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管理的一种形式,并不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必要程序,只要李女士支付了定金,那么说明房屋买卖已经进行。 卢律师认为,李女士的情况不应该适用“新国五条”的限制。 相关链接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被称为“新国五条”。 2013年3月30日,北京市政府发布“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通知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自3月31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北京未拥有住房的,限购一套住房;对已经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叶文波律师: 全国咨询电话:010-56409411(直拨)、56409388、56409399 QQ:16975706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邮编:100026 北京铭轩律师网网站:// www.bjmxls.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