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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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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令 申 请 书(范文)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9 14:10)    点击:748
支 付 令 申 请 书(范文) 支 付 令 申 请 书 申请人:×× ,性别×,民族×,×年×月×日生,××省××州××县人,住××省××州××县××镇××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01121××××。诉讼代理人:××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铭轩律师。被申请人:××,性别×,民族×,×年×月×日生,××省××州××市人,系××州××职工,住××州××镇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8××××××××, ×××××。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25000.00(大写:贰万伍仟元)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学关系。2010年09月17日,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声称其所在单位集资购买建房用地,须支付首付款,由于自己手头资金不足,向申请人短期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并承诺三个月后一定归还。申请人基于同学感情,也基于被申请人系国家公职人员,相信被申请人,遂于当天将25000.00元现金借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亲笔书写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0年09月17日至201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应于2010年12月16日之前归还申请人上述借款。2010年12月16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或者四处躲藏,或者声称出差,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至今未按约定还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望予以批准为谢。此呈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 ×年×月×日附:被申请人亲笔书写的欠条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叶文波律师:全国咨询电话:010-56409411(直拨)、56409388、56409399 QQ:16975706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邮编:100026 北京铭轩律师网网站:// www.bjmx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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