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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能否成为损害赔偿的理由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3-05 08:38)    点击:458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至多只能证明一方有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就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不可能就一定是重婚。而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仅仅掌握一方有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的证据,不能获得法律上规定的赔偿。

  当然,夫妻一方存在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的,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其过错,属于过错一方。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酌情予以考虑。

  因此,本律师不建议夫妻一方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对方婚外情的证据,甚至寻求私人侦探的帮助。还需要提醒大家的就是,即使你拿到了“捉奸在床”的证据,如果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法院也是不会予以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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