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期限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3-05 08:37) 点击:623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案件中止审理的,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井绳,因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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