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3-04 09:11) 点击:557 |
律师函 致: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东方瑞光北京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郑重致函贵司: 本所委托人是意大利专业生产工业制动器离合器知名厂家Coremo Ocmea公司(以下称“该公司”)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推广及联络单位。该公司具有50年历史,产品约400多种型号,包括但不限于气动钳盘制动器,ID液压制动器,电磁钳盘制动器等13个系列产品,委托人对上述13个等系列产品的图片和产品目录推广及技术资料拥有独有的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律师事务所最近发现贵司在其网站上非法传播委托人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产品的图片和产品目录推广及技术资料作品,并冒充该系列产品进行非法销售。 本所委托人及意大利Coremo Ocmea公司从未授权许可贵司在其网站上传播以上作品,贵司的传播行为已经构成对委托人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侵权。 目前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已在贵司网站上对上述被侵权作品依法予以公证取证,可供法庭诉讼之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列》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郑重警示贵司: 贵司的侵权行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贵司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贵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可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贵司的行为极可能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如果罪名成立,贵司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贵司直接责任人将会依法被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将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所委托人依法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法追究贵司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要求贵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向行政管理机关和/或公安机关举报等。 受本所委托人的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在此正式向贵司提出以下要求: 1、贵司立即停止侵权,将本所委托人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系列产品图片和产品技术资料的侵权作品从贵司网站予以彻底删除。 2、贵司保证今后不得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并对已近发生的上述非法侵权行为向本所委托人书面道歉。 3、贵司赔偿本所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六十万元人民币。 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5个工作日内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联系,确认对此事件的处理进程及赔偿事宜。如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律师联系、未采取以上行动或违反相应的保证,本所委托人将不再另行警告,而将根据已经取得的公证证据,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知会大众媒体等一切可能的合法方式,维护本所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概由贵司承担。 专此函达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文波 2010 年 10 月10 日 附: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10008 电话:010-57630345 传真:010-82484176 手机:15811390808、1391112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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