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同意?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2-28 11:27) 点击:583 |
两高律师事务所叶文波律师认为: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得其他重大事项; 叶文波律师 北京铭轩律师网 www.bjmxls.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10层1008室;邮编:100020 手机:13911128189 电话:13911128189 传真:010-57630355 咨询QQ:1697570699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