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律师发委托调查函 让调查更有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2-20 10:44) 点击:658 |
为律师发委托调查函 让调查更有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原文地址: http://news.9ask.cn/Article/zbtj/09/1725544.shtml 常谈我国律师群体目前的执业状况不甚好,尤其是刑辩律师,从接手案件调查,到后来的起诉申诉,都充满各式各类的阻碍。就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而言,自律师制度恢复二十多年以来,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根本有效的解决。虽然目前的刑诉法和律师法均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做了规定,但由于规定的笼统和太过原则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给律师的调查取证过程造成实质性阻碍。这不仅不利于案件顺利进行,难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从侧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负责任的法院一般应当亲自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近年来,个别地区的法院试行给律师发“委托调查函”,升级律师权利,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 广州:对申请执行律师首开委托调查函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常吃“闭门羹”。长期以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很多机关及个人对律师调查往往不配合。很多律师自行去调查取证经常会吃“闭门羹”,只能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给法院增加了巨大工作量。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执行局向“黄金广场”不良贷款项目系列案申请执行人的两位代理律师开出了一张有效期为3个月的“委托调查函”,首次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授以财产调查权。 越秀法院执行法官告称,越秀区法院执行局共有40位法官,1至8月共收案6277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3.51%,法官人均结案130.8件,结案压力非常大。而越秀区属于老城区,执行案件中涉烂尾地系列案多、不良贷款项目系列案多,此类案件往往排查财产线索就需要几个月,有时还需要等待其他债权人起诉确权,往往会拖上好几年。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执行率为80%左右,有20%的案件因为缺少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原因不能执行。为此,越秀法院一直在探索执行新途径,以提高实际执行率。 “黄金广场”不良贷款项目系列案共200多位被执行人,多居住在港澳等地,财产分散。执行法官经长期摸查线索发现,被执行人中有9人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可能有房产、存款等财产线索。但囿于执行资源紧缺,执行法官难以到全国各地区去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为有效回收国有资产,经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申请,越秀区法院执行局研究决定授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财产调查权,开出首张财产“委托调查函”,由代理律师对九位被执行人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19日,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代理律师拿着“委托调查函”,已赴上海等地查找财产线索。 南通:法院6年发出近千份委托调查令 “申请人李××、倪××因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授权其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贤山来你单位收集、调查以下证据……”19日,南通中院就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向如东县房管局发出了上述委托调查令。 按照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拥有调查权,但在现实中律师调查取证时却常常被拒绝。针对这一情况,南通中院2007年初出台《南通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在全市法院试行调查令制度,对当事人因涉案证据保存于公安、工商、税务及房产登记、金融等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所需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调查令申请书,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后予以签发。 为了规范调查令的行使,南通中院还规定,申请人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持令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对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 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已经发出981份委托调查令,有效解决了诉讼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阅读 修改前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律师执业过程中,其调查权经常因被调查人的不同意而难以实现。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由于过于原则,不易操作。
![]() 舌尖上的法律 赤峰萧贺林律师:对于律师的调查权,在法律实务中,用的极少,相对法院而言,律师所取的证据,法院是不轻易采信的,当然,这也要分是哪类证据,律师应当尽量利用调查权去搜集客观证据,比如实物,音像资料,书证等,而证人证言最好申请检方或公安机关去调查,这样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能够得到认可。 另外,法律对律师如何进行调查没有相应规定,好多律师对律师在调查中的程序并不十分清楚。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调查权是法律赋予的,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参照相应和程序部分,但要舍弃其中的权力内容、相应的程序部分。 还要就是,律师在调查时,一定要注意客观真实,尽可能的固定调查过程,保留证据,以防权利机关利用360条款,来对付律师,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必须谨小慎微,因为当今社会,律师这个职业仍然属于弱势群体,说句通俗的话,伤不起是真的。 山东李义律师:调查取证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除非立法,否则无法从根本解决问题。刑法虽然赋予可律师一定的取证权,可是,在被取证方不配合时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再者,民事案件中,首先不配合的就是政府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权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是如此。申请取证是有条件的,而目前大多数案件时靠律师和当事人努力,想办法。 而像给律师颁布委托调查取证函这一方法,普及了对律师多少有些帮助。 重庆刘万富律师:给律师委托调查令有的地方在试行。得到这个委托调查令需要什么条件、标准、权限这方面,一般只要法院信任即可。 山东张绪才律师:给律师委托调查令这个办法不错。真要都能这么做,以后办案子就有力多了。支持! 原文地址: http://news.9ask.cn/Article/zbtj/09/1725544.shtml 时评:跟律师交流关于律师调查权的问题时,大部分律师感到很无力,也很无奈,因此对于颁发委托调查函一事表示支持。法律规定长期存在问题,却没有好的、有效的方法去解决。社会关系广的律师可以通过私人关系调查收集证据,想尽各种办法。而对于大多数律师来说,调查取证权的无法保障也让他们的维权工作难上加难。 证据没法收集,也许很多人寄希望于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然而我们了解到,大部分律师并不抱有这样的希望,而更多的是靠自己和当事人的努力。我们想,解决这样的关键问题,最根本的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名副其实地得到,并能够真正地在司法实践中用到。目前个别地区推出的为律师颁布委托调查函虽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但至少能够在一定时间和一些案件中得到比较好的效果。希望在法律法规没有完善之时,委托调查函能够为更多律师和当事人带来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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