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收益如何处理?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08 16:50) 点击:575 |
《婚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我国农村,由于普遍推行了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为承包经营户所享有。 叶文波律师 北京铭轩律师网 www.bjmxls.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10层1008室 电话:010-57630345 手机:13911128189 咨询QQ: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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