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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婚姻的诉讼案例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9-01 13:51)    点击: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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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赵(女)与小王(男)在2007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8月份登记结婚,同年10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正式共同生活。在新婚期间,小王以筹备婚礼太辛苦为由,拒绝和小赵同房,之后,小王索性以工作忙为借口,直接和小赵分房。
结婚半年,两个人都没有同房,小赵的公公婆婆急着抱孙子,看着他们结婚半年多,都没有消息,常在她面前说一些影子话,让小赵有苦难言,心里觉得很委屈。小赵把这件事情告诉了自己的父母,双方的家庭掀起了轩然大波,在小赵父母的一再坚持下,全家一起陪同小王去医院做了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小王有性功能障碍,没有生育能力,这个结果,小赵父母不能接受。
出于照顾小王的面子,小赵提出,两人协议离婚,但小王及家人坚决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20096月份,小赵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小王离婚。经法院合法传唤小王,小王未到庭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了不予离婚的判决。

律师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的。
一般对于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法院在处理时,会考虑女方在婚前是否知道,男方在婚前是否清楚,如果女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是故意隐瞒,法院一般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判决离婚问题上,也会很谨慎。而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小王并没有出庭应诉,法院无法查明男方在婚前是否知道自己的疾病,是否存在隐瞒、欺骗女方的情况,虽然小赵要求离婚,但小王以不出庭应诉的行动表明了坚决不同意离婚态度,而这次又是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婚恋观念的开放,从对夫妻性生活的讳莫如深到现在提倡“性福”婚姻,人们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而越来越多的夫妻,不再愿意受“无性婚姻”的折磨,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而提出离婚诉讼,虽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无性”婚姻,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人民法院也可以由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但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的认定上还是相当严格的。
那么以“无性婚姻”为由提出离婚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要做那些准备工作呢?
   
首先:要掌握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证据。这类证据原则上是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各项检验报告书。当然,这类证据的取得,需要有缺陷一方去医院检查为前提。
   
其次:取得一方对自身存在生理缺陷的自认。这类证据的取得需要对方自己承认存在生理疾病,自己存在隐瞒病情的行为,并且该疾病通过治疗不能好转或痊愈,关于证据形式可以是双方的谈话录音,也可以是手机短信、邮件等形式。
   
当然,即使是具备了上述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不到庭应诉,法院不会轻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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