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离婚协议的效力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9-01 13:50) 点击:555 |
<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或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或登记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反悔,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第三,《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叶文波律师 北京铭轩律师网 www.bjmxls.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10层1008室 手机:13911128189 电话:010-57630345 咨询QQ:1697570699 邮箱:fyy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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