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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如何防范不动产的隐匿及转移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8-26 15:39)    点击:775

家庭生活中的不动产主要是指房产及车辆,房产属于保值、增值的财产,车辆属于贬值财产,二者都以权属登记作为产权确认的唯一依据。<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购置的不动产不让对方知道,购置的房产闲置或委托中介公司出租,甚至供包养情人所用。此类情形在夫妻长时间分居时最容易出现。在离婚的时候,为了保有这些财产,对此情形该如何应对呢?

由于不动产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就给查询财产踪迹提供了可行的线索。但是该从哪里查起呢?

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

1)搜查对方的相关票据,查看是否有以房抵款的情形出现;

2)查询对方银行的存款往来情况,是否有大额款项的支付内容,或者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查询转账记录;

3)从对方的业务往来情况,查询是否有以房抵款的情形出现;

4)回忆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关注某些楼盘,向这些楼盘的销售人员或者物业公打听对方名下是否有房产;

5)调查配偶婚外情人的住处,查询该房屋的产权人是谁;

6)向配偶联系较多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查询,看是否有配偶名下的房产出租或者出售情形。

2、未经配偶同意,私自将不动产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一般而言,房产的交易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确认,公证机关才能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才允许办理过户手续。但若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那么在审查的时候便不一定会有这么严格,仅凭产权人一人的名义便可将不动产过户。以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一方面会使配偶较难查询房产信息,另一方即使查询到了,也会编造各种理由认为售房款已消耗殆尽。

主要从以下几处防范:

1)搜集对方的相关票据,查看是否有不动产购置或者纳税凭证,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2)查询对方银行账户的存款取款情况,是否有大额款项的支付内容,或者直接向房地产公司的转账记录,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以前产权人;

3)明确不动产已转移后,初步了解该房屋的当前市场价格,准确应对对方提出房款已消耗殆尽的理由,并考虑是否以当前市场价格向对方索赔;

4)调查配偶婚外情人的住处,并查询该房产的产权人是谁及前产权人;

5)与配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本无能力购置房产却突然搬迁新居;可查询他们新购置的房产的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6)向调查到得现房屋使用人核查房产价款及房款的支付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以了解房款去向;

7)回忆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关注某些楼盘,向这些楼盘的销售人员或者物业公打听对方名下是否有房产;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3、基于各种原因,以他人名义购置不动产配偶所知,待离异和转回自己名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各种原因以他人名义购置不动产,对于配偶离异后以回购方式逃避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1)搜集对方的相关票据,查看是否有以他人名义购置有不动产的票据或者纳税凭证,查询该不动产的办理手续,是否为名义产权人委托对方购置;

2)查询对方离异后房屋的购置时间,前房屋所有权人是谁,交易方式是购买还是赠与,若是赠与,则一般为离婚前隐匿的财产;

3)查询对方离异后使用房产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虽不是对方,若购置的手续是由产权人委托对方办理的,特别是产权人与对方关系密切的,一般为离婚前隐匿的财产;

4、购置房屋基于各种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者购置二手房未及时过户,待离异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此类隐匿财产的形式最难查实,一方面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在离婚前无法从产权交易中心核实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另一方面,即使在离婚后查到前夫(妻)名下的房产,也极易推脱为离婚后才购置的。

对于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应对方略如下:

1)房屋属于新购置房产的,向房地产公司查该套房屋的购置意向书签订的时间及房款支付时间;

2)房屋系二手房的,向原房屋产权人的配偶了解情况,未直接参与房屋交易的当事者一般会说出事实真相,以录音或者录像形式将谈话内容固定;

(3)核查对方名下银行账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额资金流向,非从事公司经营的,则很可能是流向房地产公司。

 

叶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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