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侵犯了“配偶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3 15:16) 点击:611 |
当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后,妻子却一纸诉状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权”。 45岁的邬某与丈夫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是,自从去年谢某(系有夫之妇)与她的丈夫相识来往后,丈夫经常深夜不归。于是,邬某便跟踪丈夫,结果发现丈夫果然“红杏出墙”。邬某常与谢某理论并发生争吵。邬某的丈夫为此多次殴打邬某,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自己本来没有错,结果因为“第三者”谢某的介入,造成丈夫闹离婚。邬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称被告谢某侵犯了其配偶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据悉:法院已对这起罕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停止对原告邬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主持人:这是一起“我要我的‘配偶权’”罕见婚外情官司。怎样判?法官间竟“吵”起来。两种意见针锋相对,现在我们听听万邦、仁大两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交锋。 周岘(万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邬某提出的侵犯配偶权之诉,我认为是成立的。 配偶权这一概念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虽没有明确提出,但关于配偶权的主要内容如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在新《婚姻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新《婚姻法》已经或明或暗地作出了保护配偶权的规定。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而在夫妻之间发生的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因此新《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案中,邬某无疑是配偶中受害一方,她所享有的配偶权受到谢某的侵害。 谭政(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侵权无疑。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包括配偶权。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因此,原告的这一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 李会武(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不存在侵犯配偶权的问题。 首先配偶权的内容目前法学界并无具体界定,从赞成支持配偶权的观点当中,对配偶权的内涵外延也存在着很大争议,有人认为配偶权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从而将夫妻关系界定为一般的契约关系,实践中势必降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其次,如规定配偶权,行使该权利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矛盾。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配偶双方都有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的权利,但人类毕竟不是低等动物,夫妻关系又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因此配偶一方当身体不适或其他原因情况下也有拒绝性行为的权利。再次,在司法实践中对配偶权的保护缺乏可操作性。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确定了离婚诉讼有过错方赔偿制度,但并没有规定“第三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王全胜(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案以侵犯配偶权为由起诉第三者,既缺乏理论基础,实践上又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新《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者”引起离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对“第三者”的认定与处罚也不易操作。首先,何为“第三者”,其身份如何确定,我国法律未规定。 其次,要求“第三者”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第三者有过错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便无责任,现实中有的“第三者”却是重婚罪的受害者,其本身并无过错,此时如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过错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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